400桶有毒化工废料随意丢弃

发布时间:2024-06-16     作者: 乐鱼app体育官方正版下载

 

  400余桶化工废料,每桶200公斤,所到之处寸草不生,泄漏处冒丝丝白烟,气味异常难闻。据环保专业的人介绍,这些物品遇到空气和水就会变成强酸,遇到火星还会爆炸,如果爆炸,后果不堪设想。这些本该被严格处理的化工废料,却被人到处乱丢在了德清、桐乡等地,幸好公安、环保及时有效地发现并查处了这起案件。

  本以为是一本万利的好生意,却不料还没有等到把赚来的钱焐热,禹越镇村民徐某就被戴上了冰冷的手铐。7月20日,徐某怀着复杂的心情来到家门口的河边指认现场。

  事情还要追溯到今年的4月17日上午。当时有群众发现我县东宫港河道里漂浮着几个蓝色的化工原料桶,其中两个还冒出白烟,气味异常难闻,便报了警。

  接警后,德清县应急办、县公安局、县环保局立即赶赴现场,只见现场漂浮的桶里还在冒着慢慢的变大的白烟。县应急办决定成立临时指挥部,现场指挥打捞工作;公安、环保和当地乡镇工作人员负责及时疏散人员。

  据环保专业技术人员判断:桶内装的是疑似含有一种叫“甲基氢四氯硅烷“的化工废料,属危险化学品,存在环境安全风险隐患。对此警方也在第一时间展开调查,通过对现场遗留痕迹的追踪,以及对周边群众的走访,大量线索全部指向了禹越镇村民徐某。很快警方就控制了倾倒铁桶的嫌疑对象徐某,徐某也承认了化工桶是其丢弃,并交代化工桶来自嘉兴某化工企业。

  早在去年,徐某就认识了安徽人马哥,马哥给了他60多个铁桶和5000元钱的好处费让其处理。面对无本万利的诱惑,徐某欣然接受了马哥的要求,将60多个铁桶存放在住房附近的空地上。

  日子一天天过去,徐某发现铁桶开始腐烂,并散发出刺鼻气味,存放点周边的植物也都已经枯死。“这么多东西再放下去会很危险!”这个念头让他心里不安,于是找到了铲车工余某。在余某的帮助下,其中的30多个铁桶被扔到了禹越、新安的河里。

  其实在德清丢弃此类化工桶徐某并非首例。早在年初,我县乾元、新市等地就相继出现化工桶被丢弃路边的事件。由于化工桶上没明确标志,一时无法确认源头,化学品成分也一时无法鉴别。公安机关曾抽调警力提前介入配合环保部门开展调查,最终将来源锁定为嘉兴某化工企业。

  公安、环保随后派员前往该企业调查,调查中企业承认了化学品的归属,表示这些化学品的经手人是公司原安环部经理曾某,一直以来这些化学品都是由曾某交由一家有化学品经营资质的公司处理。曾某已于2014年12月底离职,公司表示对曾某去向及其联系人身份一无所知。

  线索就此中断,环保和公安部门只好在化学品性质上下工夫,最终经浙江省化工产品质量检测站检验,发现该化学品属于危险化学品混合物,具有强腐蚀性、易燃性,遇明火即燃,有可能发生爆炸。

  “法律上明文规定,废弃危险化学品属于危险废物,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非法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即构成犯罪。”今年5月,遗弃化工桶一案也由环保部门正式移交公安机关,进行立案调查。

  立案后,鉴于案情重大,县公安局立即组织精干力量,对此案进行专案侦查。由于此类案件要求很高,而且证据链一旦断线就很难追查。专案组民警深知此理,为了不打草惊蛇,一方面恶补相关知识,另一方面对案件做全面梳理,巩固证据,发掘突破口,几昼夜的努力后,办案民警才开始胸有成竹地开启追捕模式。

  徐某是唯一的突破口,只有找到他的上家,案件才可能继续深入,但徐某也只知道和他联系的是马某,其他有用的信息并不多。对此,警方通过网上追查和实地调查最终确定了徐某的“上家”马某的身份,很快马某被网上追逃。只有找到马某,案件追踪才有机会继续。法网恢恢,疏而不漏。6月22日,迫于法律威严的马某向安徽当地公安机关投案,经审查交代此化工桶是从安徽的张某手里获得的,而这个张某非常有可能就是曾某的下家。

  得到这一重要线索,公安民警加班加点,对几十个同名同姓的安徽籍张某进行逐一排查,最终锁定目标并对张某实行上网追逃。

  7月7日,张某迫于压力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随着张某的落网,80余吨危险化学品的流通途径被摸清,一条利益链也随之浮出水面。曾某开出具有一定诱惑的价格将化工桶交由张某处理,而张某又以低于曾某每吨价格将之交给了马某,从中赚取差价,马某将部分化工桶自行遗弃于我县乾元、新市、桐乡、湖州南浔等地,又将剩余的化工桶以5000元的好处费将之交给了徐某,最终徐某将之丢弃。

  有了口供和线日上午,办案民警赶往了曾某户籍所在地无锡,与当地公安机关取得联系后,前往嫌疑人住宅附近社区了解情况,获悉曾某在苏州一带上班,一般周末才会回家。

  民警决定守株待兔,当晚正逢台风“灿鸿”登陆,民警在风雨中蹲守了6个多小时,曾某最终在家门口被抓获,经连夜审讯,曾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与此同时,经过公安民警的审讯及视频侦查,公安机关又确认了另一涉案嫌疑人驾驶员刘某,刘某曾4次帮助马某装载倾倒化工桶。7月12日刘某在我省诸暨被抓获。

  自“五水共治”工作开展以来,公安部门充分的发挥职能优势,不断推进水环境污染案件源头处理,以强有力的组织部署和零容忍的打击力度,全力为“五水共治”清障护航,护卫我县的青山绿水。截至目前,县公安局共查处涉水违法犯罪案件11起,其中破获涉水对环境造成污染刑事案件5起,抓获嫌疑犯14人,破获涉水治安案件6起,治安拘留7人。排查“五水共治”不稳定因素49起,成功化解38起。

  随着工作的开展,公安部门发现,不少涉案人在涉案途中大多不清楚自己的行为属于违法犯罪,等到锒铛入狱才悔不当初,为此公安部门也在这里提醒广大市民,2011年5月1日的刑法修正案八和2013年6月的“两高”司法解释都对环境污染刑事案件进行了新规定,从原先结果犯罪上升到了行为犯罪,只要存在对环境造成污染的行为,无论行为人有没有对环境能够造成损害,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刑法》修正案八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改为“对环境造成污染罪”,实现了从“传统结果犯”向“环境结果犯”的转变,逐步降低了立案查办、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加大了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的力度,修正案八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严重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很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6月19日起施行。 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对环境造成污染”: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的;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12小时之后的;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5亩以上,其他农用地10亩以上,其他土地20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2500株以上的;致使公私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致使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的;致使30人以上中毒的;致使3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致使1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其他严重对环境造成污染的情形。